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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》的解讀
              2016-10-27

                根據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103號)規定,從2016年10月1日起,取消對普通美容、修飾類化妝品征收消費稅,將“化妝品”稅目名稱更名為“高檔化妝品”,稅率調整為15%。國家稅務總局相應對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調整,進一步明確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抵扣管理事項,制定本《公告》。
                一、對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)附件2《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》填寫說明中“化妝品”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。
                二、對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抵扣管理事項做了明確規定,內容包括:
                一是為保持政策延續性,《公告》明確:自2016年10月1日起,納稅人以外購、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檔化妝品為原料連續生產高檔化妝品,準予從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、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檔化妝品已納消費稅稅款;用于連續生產非高檔化妝品的,不得抵扣消費稅。
                二是考慮到納稅人存在2016年10月1日前購進已稅化妝品,但在10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抵扣憑證的情況,《公告》明確:納稅人外購、進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稅化妝品用于生產高檔化妝品的,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,應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妝品消費稅30%的稅率計提待抵扣消費稅,逾期不得計提。
                三是為加強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抵扣管理,《公告》明確:納稅人應嚴格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6〕49號)規定,設立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。

              □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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